《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出台

发布日期:2020-06-17 08:58信息来源:巴中日报 【字体:  


每月最后一日为“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随地吐痰情节严重的要罚款……

记者从市文明办获悉,6月12日,《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条例》的出台,将着力规范各类不文明行为,提升群众文明素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地方立法

从起草到实施历时两年我市文明行为促进有法可依

2018年7月,市文明办启动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前期工作,初步起草了《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将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2019年6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今年4月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6月12日,《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

《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据了解,《条例》对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行为进行了规定。同时,围绕本地突出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公共卫生、交通出行、生态保护、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等行为进行了具体制度规定。

此外,《条例》提出了基础设施保障、社区(小区)管理、共享车辆管理、就医环境管理、文明行为教育、社会宣传监督、文明行为激励、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激励、基层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志愿服务保障激励等方面规范要求。

条例亮点

每月最后一日设为“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记者发现,相比此前的《条例》草案,本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增加了“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以及禁食“野味”、患传染性呼吸系统疾病佩戴口罩等条规,紧贴社会热点、痛点。

据了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各地正在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条例》借鉴北京等地做法,规定每月最后一日为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今年春节前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防控阻击战的开展,让社会普遍关注和重视公共卫生安全。为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文明行为习惯,预防、控制和减少疫病传播,《条例》对禁食“野味”、使用公筷公勺、分餐制、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系统疾病时佩戴口罩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

针对各地山林火灾现象频发,《条例》鼓励采用家庭追思、鲜花祭奠、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形式祭祀祭拜,并规定不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进行祭祀祭扫活动。

此外,为凸显巴中革命老区属性和地域特色,条例专门明确了“纪念场所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在英雄烈士纪念园(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时的庄严肃穆氛围。

鼓励建立“城市文明银行”等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

保障与激励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扬、奖励、扶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予以优先帮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文明行为先进模范评选活动,对本单位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获得或者复查中保持称号的各级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和支持基层自治组织建立“乡村道德银行”“城市文明银行”等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对文明行为进行记录,实行积分制管理,文明行为积分用于兑换物资或者服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或者物资支持。

法律责任

在公共场所赤膊、争吵谩骂违反治安管理的要遭罚

根据《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1、在公共场所赤膊;

2、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

3、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场所大声喧哗;

4、在公共场所等候服务强行插队;

5、霸占、躺卧公共座椅;

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霸占他人座位。

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罚款50元—200元

根据条例,有下列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

2、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物等废弃物;

3、在建(构)筑物临街外墙面晾晒、吊挂

4、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5、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物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巴中市营商环境和数据局网站地图
电话:0827-5233962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74号4楼
蜀ICP备20000531号-2 川公网安备51190202000178号网站标识码:5119000017